上诉人(原审原告、被告):张某某,男,1971年10月29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。
上诉人(原审被告、第三人):邦度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(原河南省焦作市邦度税务局)。住屋地: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丰收道****号。
。住屋地: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统一东街1号民生街道服务处*楼东头北侧第二间。
上诉人张某某、邦度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(原河南省焦作市邦度税务局,以下简称邦税局)因与被上诉人
(以下简称万助公司)劳动争议缠绕一案,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邦民法院(2018)豫0811民初1417号民事判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,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一、邦税局一次性支拨张某某各项用度共计邦民币114573元,并于本和议缔结之日当天整体实施完毕;
三、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,由万邦公司责任;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,由邦税局责任;